北京市隆福医院座落在王府井大街北侧美术馆东街18号,始建于1950年初,1992年定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同时定为东城区老... [ 详细 ]
隆福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时间:2012-11-01 13:56来源:求医网
第一条 为实现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根据东卫人字[]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实行回避制度。招聘的各个环节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职工的监督。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严格控制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设置的要求,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进行。
第四条 医院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人员的,原则上都应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区卫生局、人事局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 本系统之间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人员,由卫生局统一管理,对个别优秀人员也可由拟调入单位采取组织考察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有常住户口;
(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应聘岗位所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为了合理调整我院职工的知识结构,应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需具有高中(职高)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卫生局人事科为我院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
第十条 成立由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在招聘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报局人事科审核后可按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前两周,由区人事局通过人才港(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我院网站等其它方式发布。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参加报名。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医院不得拒绝其报名。
第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工作由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题由用人科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命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命题。笔试和面试工作结束后,医院立即将成绩汇总上报局人事科备案。
第十五条 体检名额与招聘岗位以1:1的比例,按照面试成绩排名确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医院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考试、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医院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体检与考核不合格者,在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合格者中按照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医院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选并在医院公示栏中向考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新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经单位考察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本人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招聘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为其办理相关解聘手续(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聘办法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要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公开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并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无误后,宣布该招聘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照本暂行办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员,区人事局、卫生局将不予办理调入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的全部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