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传染病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先后与北京航天中心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山东省胸科医院结为友好合作医院。是菏泽市... [ 详细 ]
商业贿赂行为将记录在案卫生系统开始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时间:2012-11-02 17:36来源:求医网
div> 健康报讯(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在卫生行政部
门网站上公布。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规定》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
赂不良记录。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
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
时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机构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