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医医院始建于1972年,是一所集医、教、研、防为一体,能中、能西、能中西医结合,具有较强的综合救治能力的中医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国内... [ 详细 ]
关于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11-07 13:19来源:求医网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各参保单位、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为使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到实处,根据《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唐政办〔2011〕12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二胎《准生证》和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1、双方均为初婚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4、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办理二胎《准生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二胎《准生证》: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国内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三)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1、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节育术、复通术、取环术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2、门诊戴环的,按规定到参保单位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二、持证就医
参保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或计划生育到定点医院就医的,要向就诊医院出具本人《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二胎《准生证》、计划生育证明和医保卡、身份证,否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政策衔接
1、201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并办理出院手续的,按原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计发。
2、2012年1月1日之前住院、之后出院的,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计发。
3、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和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宣传解释相关政策,为参保职工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提供便利,确保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工作平稳健康有序进行。
2、各参保单位上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要与统计部门的统计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一致。
3、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其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缴费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为使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到实处,根据《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唐政办〔2011〕12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二胎《准生证》和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1、双方均为初婚的;
2、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但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
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的;
4、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办理二胎《准生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二胎《准生证》: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国内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三)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1、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节育术、复通术、取环术的,按规定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2、门诊戴环的,按规定到参保单位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二、持证就医
参保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或计划生育到定点医院就医的,要向就诊医院出具本人《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二胎《准生证》、计划生育证明和医保卡、身份证,否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政策衔接
1、201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并办理出院手续的,按原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计发。
2、2012年1月1日之前住院、之后出院的,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计发。
3、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和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宣传解释相关政策,为参保职工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提供便利,确保计划内生育、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工作平稳健康有序进行。
2、各参保单位上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要与统计部门的统计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一致。
3、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其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缴费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