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院创建于1959年6月,其前身是直属中央卫生部的北京妇幼保健实验院。经过50年的建设和发展,目前已发...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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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临床教师教学职称评聘通知
时间:2012-10-25 17:30来源:求医网
根据首都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临床教师职称评聘要求,为建立我院“医、药、护、技”各卫生技术职务系列临床教师岗位体系,即教授、副教授和讲师三个等级。现将2012年临床教师职称评聘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历学位的要求:学校临床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学校组织的教师上岗培训并取得教学资格(其中1997年以后补充到教师岗位人员需通过北京市高师培训中心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一)1956年及以前出生者,可放宽对学历学位的要求。
(二)1957年至1960年之间出生者,应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本专业研究生课程班或主干课程班的结业证书。
(三)1961年至1965年之间出生者,应取得硕士学位。
(四)1966年及以后出生者,应取得博士学位。
(五)“药、技”专业临床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同等条件优先聘任。护理专业临床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同等条件优先聘任。对于1960年及以前出生的“药、护、技”职务系列人员,参照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
(六)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中医学科临床教师的学位要求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同等条件优先评聘。
(七)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其他学科的临床教师应按照评聘办法予以执行。对于各临床医学院的优秀业务骨干,同时在医疗卫生、教育教学或学科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临床教师,可适当放宽学位要求。由各临床医学院认真研究提出建议,经学校学术评议专家讨论,并提交学校聘委会审议决定。
二、受聘教师应当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达到规定的履职年限,同时完成相应岗位的各层各类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三、临床教授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任职年限:依照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副教授履职不少于3年,并且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履职不少于2年。对于各临床医学院的优秀业务骨干,并且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履职超过5年者,副教授履职应不少于1年。现岗位履职期间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且考核合格。
(二)学科和队伍建设:负责或协助规划并落实本学科及相关专业、相关学位点的建设工作,负责领导或积极参与组织本学科梯队的建设,指导并培养青年教师,不断推动学科向前发展。
(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
1.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内容,所讲课程能反映专业发展前沿。
2. 承担并完成各层各类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的基本任务和相关工作,指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长学制本科生。
3. 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要求:以第一作者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的研究,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1篇。
4.应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完成过一届及以上合格硕士生的培养或作为副导师协助指导博士生。
(四)科学研究:任副教授以来,取得以下业绩(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
1、所有业绩要求以近5年内的工作予以核定。
2、根据各临床医学院学科及医疗科室建设的实际,对于医院内非重点建设科室,各级课题要求或者在SCI收录杂志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但上述两方面条件原则上不得同时放宽。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局级重点及以上级别科研课题;或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加国家重点及以上级别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4、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1篇,SCI 收录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1.0;或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第一作者研究论文2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3.0;或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第一作者研究论文1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5.0。其中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任职以来,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1篇。
5、 如达到相应课题要求,近5年发表研究论文可适当放宽SCI影响因子的要求。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任职以来,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者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发表核心期刊研究论文3篇。
四、临床副教授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任职年限:依照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履职不少于1年。现岗位履职期间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且考核合格。
(二)学科和队伍建设:参与规划和落实本学科及相关专业、相关学位点的建设工作,参与组织本学科梯队建设,参与并协助培养本学科青年教师,不断推动学科向前发展。
(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
1.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完成本学科课程主干内容的讲授,所讲课程能够尽可能反映专业发展前沿。
2.承担并完成各层各类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的基本任务和相关工作,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长学制本科生,承担本学科主要课程的讲授及相关教学任务(包括讲课、教学查房、学生见习、生产实习等)。
3.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要求:以第一作者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的研究,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1篇。
4.对于有学位培养点的学科,作为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协助指导一届及以上硕士生或长学制本科生。
(四)科学研究:按照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要求,应取得以下业绩:
1. 所有业绩要求以近5年内的工作予以核定。
2. 根据各临床医学院学科及医疗科室建设的实际,对于各医院内非重点建设科室,各级课题要求或者在SCI收录杂志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但上述两方面条件原则上不得同时放宽。
3.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校局级及以上级别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前2名)参加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4. 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3.0。其中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以来,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2篇。
5. 如达到相应课题要求,近5年发表研究论文可适当放宽SCI收录的要求。
五、临床讲师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任职年限:卫生技术中级职务岗位履职不少于1年;现岗位履职期间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且考核合格。
(二)学科和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学科专业的建设,完成学科专业建设赋予的任务。
(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
1.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指导或协助指导本科生及专科生,完成学校及医院规定的教育教学的基本任务和相关工作(包括讲课、教学查房、学生见习、生产实习等)。
2. 按照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要求:以第一作者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的研究,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1篇。
(四)科学研究
1. 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积极申报或参加科研课题研究,努力发表研究论文。
2. 近3年来,以第一作者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或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其中卫生技术中级职务任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至少1篇。
六、关于破格聘任:
学校临床学科发展急需引进或在教育教学、学科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以按照破格条件,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予以破格聘任。
(一)提前申报教授职务岗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任现职期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及以上奖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
2. 任现职期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
3.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3篇及以上,累计影响因子达10.0;或单篇研究论文影响因子达5.0。
(二)提前申报副教授职务岗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任现职期间,作为主要完成人(前9名)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及以上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
2. 任现职期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3.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累计影响因子达4.0或单篇研究论文影响因子达2.0。
(三) 2012年度过渡期政策:对于申报学校教授岗位人员,应首先取得学校副教授岗位资格。对于申报学校副教授岗位人员,原则上应首先取得学校讲师岗位资格。为实现临床教师岗位聘任的平稳过渡,目前已取得并受聘卫生技术副高职务人员,可直接申报副教授岗位;目前已取得并受聘卫生技术中级职务人员,可申报学校讲师岗位。
七、 临床教师聘任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学一票否决制”、“科学研究学术与程序规范”、“关于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八、 上述任职条件中相关条件的确认:
1. 关于科研基金项目级别以首医大校字〔2008〕272号文件为准,“学校确认的核心刊物”和研究论文的影响因子均以学校图书馆最新更新数据为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中发表论文署名按照首医大校字〔2006〕187号文件执行,同时不含申请学位所用的研究论文。
2. 关于“共同责任作者”的认定,对于首医系统外人员合作研究或指导并担任“共同责任作者”的研究论文,其论文按“责任作者”相应的篇数和影响因子予以认定;对于首医系统内人员合作研究或指导并担任“共同责任作者”的研究论文,其论文按“责任作者”相应的篇数予以认定,影响因子按照“共同责任作者”人均影响因子予以认定;对于没有影响因子的论文,“共同责任作者”中仅限一人使用。“共同第一作者”按照同样原则予以认定。对于研究论文的“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不受上述原则限制,仍可分别予以认定。
3. 文件中所有涉及教学业绩、教学工作量的认定以各医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和学校最终审定意见为准;文件中所有涉及科研业绩的认定以各医院科研主管部门认定和学校最终审定意见为准。
备注:
对于中医药学科和护理学科的临床教师,可将“首都中医药与护理学研究专项”作为科研课题予以认定;可将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中医药学相关专著分别作为申报研究论文予以认定。
报名时间:9月10日-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