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具有近80年的悠久历史,前身为建立于1932年的私立三一医院。目前是一所集医疗、保健、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 详细 ]
关于各类假期待遇的规定
时间:2012-11-02 14:34来源:求医网
职工请假在本市范围,须经科室领导同意;职工离开嘉兴五县两区2天以内向科室请假,3天及以上(包括公休、法定假)填写请假单,按医院要求执行。以下各类假期均需个人申请,科室、职能科室或分管院长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核备案。
(一)年休假
1.年休假对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2.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交流调动人员的年休假,由单位根据原单位出具是否已休年休假的证明进行安排。如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交流调动的当年度不再安排;未休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统筹安排休年休假或补足其应休天数。
(3)职工的年休假假期一般在当年度休完,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病假
1.凡请病假者,本人须凭本院指定医生签字的疾病诊断证明,经防保院感科审核登记后向所在科室领导请假,上交人事科,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外院病假及急诊病假证明应凭病历卡,须由本院指定医生复诊签字。
3.职工病假六个月为长病假,凡请长病假者,必须提供长期病史资料或每年复检一次,并经本院指定医生签字。
4.职工连续病假三个月者,如要求复工须进行试工:
(1)连续病假三个月要求复工者,须经半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2)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要求复工者,须经一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5.职工长病假要求复工,须由本院指定医生复查,防保院感科审核,职能部门同意
方可安排一个月试工,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6.试工原则上须在原工种、原岗位进行。
7.各类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8.病假期间如遇法定假、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9.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10.病假期间福利发放待遇:1-15天扣除半个月,16天及以上扣除一个月。
11.职工病假工资待遇
项 目病 假 工 资
条 件连续停工医疗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停工医疗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
二个月
以内2-6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工作年限满十年
工作不满十年工作满十年
待遇标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