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苑医院,作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所属的中医结合医院,融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对外学术窗口,荟萃了本校众多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中医、...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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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医院不改名 北京中医药大学索要名称使用权
时间:2013-03-07 14:13来源:求医网
中国法院网讯 已经与自己脱离隶属关系的医院却在许多方面仍然使用学校的名称字样,北京中医药大学把已经改变名称的医院和主管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停止使用学校的名称。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宣判。
去年七月,长春市星源水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收购了隶属于中医药大学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天通苑医院。收购协议约定,长春星源公司在独自经营天通苑医院期间,拥有原“天通苑医院”及相关品牌的使用权。但应尽快办理更名手续,早日停止使用“天通苑医院”及相关品牌。收购完成后,长春星源公司使用“北京中医药大学天通苑医院”名称进行经营,未办理更名手续。2007年4月28日,中医药大学委托律师出律师函,要求长春星源公司尽快办理更名手续并摘除“北京中医药大学天通苑医院”的牌匾。2007年6月11日,中医药大学向昌平区卫生局申请注销北京中医药大学天通苑医院,昌平区卫生局予以批准。2007年6月 28日,昌平区卫生局颁发了北京国医堂中医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7年7月18日,北京国医堂中医医院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2007年8月29日,中医药大学委托律师向北京国医堂中医医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国医堂医院停止使用“北京中医药大学”名称。2007年9月4日,北京中医药大学向昌平区卫生局举报被告国医堂医院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其名称的行为。2007年9月6日,昌平区卫生局向被告国医堂医院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国医堂医院立即将医院内所有涉及到“北京中医药大学”字样的宣传牌匾、工作服和胸牌等撤换。后昌平区卫生局向北京中医药大学答复,确认在国医堂医院门诊接待处有“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字样的痕迹、执业医务人员所穿白大衣上印有“北京中医药大学”字样,二楼妇科诊室挂有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上机构名称为北京中医药大学天通苑医院。并提出处理意见。2007年9月10日,国医堂医院虽向昌平区卫生局提供了整改措施。但在其门诊处、售药处仍在继续使用“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字样。
中医药大学认为国医堂医院与长春星源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二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国医堂医院、长春星源公司辩称,自己没有采用不当手段,擅自使用中医药大学的名称。根据协议书,天通苑医院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同时约定独立经营期间,拥有天通苑医院及相关品牌的使用权,协议书没有约定变更天通苑医院名称和停止使用天通苑医院相关品牌的具体时间,答辩人是在独立经营期间和合理的变更注册登记期限内,依据协议书合法的进行经营活动。中医药大学没协商就突然申请注销天通苑医院的行为,给两单位的合法经营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很难在短期内完成近十几个相关管理部门的变更注销工作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并不构成对中医药大学的侵权和名称的非法使用。
法院认为,法人的名称权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法人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法人的名称。长春星源公司及国医堂医院,未经中医药大学的许可,擅自使用其名称,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应停止其侵权行为。故对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中医药大学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使用其名称,对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其遭受经济损失。故对于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北京国医堂中医医院、长春市星源水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使用北京中医药大学名称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