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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谦副部长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卫生政务通报2012年第25期)
时间:2012-11-10 12:24来源:求医网
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于今年9月3日召开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我部刘谦副部长到会并讲话。现刊发他的讲话,供各地深入学习贯彻。
(2012年9月3日)
今天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是为了推动国务院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是建立大病保险机制,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举措。刚才,孙志刚主任作了全面工作部署,一会儿,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的负责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卫生系统的同志们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下面,我代表卫生部讲两方面的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深刻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明确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保障机制和工作要求,对于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卫生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还相对较低,群众因罹患重大疾病致贫、返贫仍然是当前突出的民生问题之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在坚持普惠的基础上,提高大病的保障水平,对于减轻大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提高患者救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这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期盼,全社会寄予厚望。
第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完善和发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强调政府在大病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规划筹资和监管指导等方面的主体地位,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放大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实际效用,提高了大病患者实际费用报销比例,将会有力地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从扩大范围向提高质量的重大转变。
第三,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是做好大病保险工作的基础条件。开展好大病保险工作要求医疗系统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疗费用,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利于实现医保、医疗、医药的协同推动。
二、抓住关键,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大病保险工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一项新的探索,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各级卫生部门要统筹好医疗服务和新农合保障两方面工作,抓住关键环节,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行业指导和工作督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大病保险各项工作。
第一,严格准入管理,合理选择经办机构。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同时严格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切实做好招标选择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各项工作。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并规范重大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便捷化服务,方便大病参合人员及时得到补偿。
第二,强化协议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继续建立和完善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标准,制定相应的诊疗规范、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为重大疾病救治和保险基金支付提供标准化的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临床路径、诊疗方案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做好病种费用基线调查等工作,并在综合考虑筹资水平、地区差异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运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有关重大疾病病种的诊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结合临床路径管理、标准化诊疗等综合措施,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第三,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医疗服务供给。随着大病保险工作的逐步推开,重大疾病治疗需求将会在结构和数量上出现新的发展趋势,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分析研判,着力做好医疗服务供给保障工作。要按照有序就医、便民利民、加强协作的原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做好初诊处理工作,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进行随访和健康管理;原则上一般大病尽可能在县级医疗机构得到诊治;复杂疑难病例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鼓励通过差别化医保报销政策、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间建立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形成分级医疗模式。配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着力加强县级医疗机构的学科建设及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县级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其医疗技术、内部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部分重大疾病诊治下沉到县级医疗机构。同时,进一步提高三级医疗机构疑难重症诊治能力,支持技术创新,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加强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提高疑难重症诊疗质量。
第四,完善招标采购机制,保障药品耗材供给。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对重大疾病防治所需的基本用药进行遴选,逐步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实施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政策,确保重大疾病用药安全可及。协调与配合有关部门,对于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必需、价格低廉的基本药物探索实行招标定点生产、价格调整、药品储备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保证临床供应;对于**生产的药品,可以省为单位,结合采购数量、区域配送难度等因素,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或支付价格;对于治疗使用的主要高值医用耗材,逐步纳入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探索带量采购、量价挂钩,规范购销行为,降低成本支出。
第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卫生部门要主动加强部门、制度和政策间的衔接,协同推进有关工作。卫生系统内部要做好深入的组织发动工作,强化管理,细化政策,要积极抓好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同时,要做好前期已开展的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和大病保险的衔接。今年,卫生部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儿童白血病等8个病种的大病保障,还要在三分之一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血友病、唇腭裂等12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各地要统筹兼顾重大疾病救治和高额医疗费用补偿的关系,优先将这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有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我们一定能够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抓实抓好,为增进群众健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