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座落于具二千年历史的古镇余杭安乐路,历经六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是一所拥有300张床位的省定二级乙类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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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座落于具二千年历史的古镇余杭安乐路,历经六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是一所拥有300张床位的省定二级乙类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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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12 11:37来源:求医网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直有关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市级直管医疗机构:
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今年卫技高级资格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仍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20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卫技副高级资格的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两年以上。
2、申报卫技正高级资格的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3、申报社区副高级卫技资格的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卫技职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中级卫技职务7年;申报社区正高级卫技资格的人员,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卫技职务5年。
4、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不能算作任职时间。
(二)论文要求
根据杭卫发〔2002〕264号和〔2008〕208号文件规定,对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要求如下:
1、申报卫技副高级资格。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须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申报卫技正高级资格。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须提交二级以上论文3篇。在三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中1篇论文必须发表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
3、申报社区(乡村)副高须提交三级以上论文2篇;申报社区(乡村)正高须提交三级以上论文3篇。
4、提交论文的名录按杭卫发2010〔127〕号中“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0年修订稿”执行,其中,2010年以前发表的论文可以按以往名录执行,其他要求不变。
5、申报社区系列资格提供的三级论文,必须提供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gapp.gov.cn)期刊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粘贴在杂志封面。
(三)申报专业
1、申报医、护类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其中,医类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应与执业医师资格类别相一致,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
2、现任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领导、三级医院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副科长(主任),担任上述职务三年以上,既从事业务管理又兼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选报综合专业(中医除外),但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申报的专业相一致,其中一篇必须是管理论文。
3、社区(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以及杭卫发〔2007〕16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破格条件
根据浙人专〔2003〕121号和杭卫发〔2008〕2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满四年不足五年)、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除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6项条件中的3项:
(1)发表论文3篇,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其中1篇必须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另2篇可以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掌握本学科(医、药、护、技)先进医疗技术和诊疗办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解决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理论上或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在同行内有相当知名度;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
(5)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部担任正、副主任,实际工作业绩突出;
(6)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
2、破格申报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除规定条件外,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
(1)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另1篇可以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全省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
(3)医德医风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作出了贡献,已成为本区域学科带头人。
3、破格申报社区高级卫技资格,除规定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4项条件中的2项:
(1)县及以上等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市(厅)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2)获得县(市级局)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3)申报副高级卫技资格的2篇论文中,有1篇应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申报正高级卫技资格的3篇论文中,有2篇须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4)中专学历,申报副高级卫技资格,须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申报正高级卫技资格,须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30年。
(五)其他条件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
2、根据有关规定,市级医院临床医师晋升前下农村(社区)时间累计不少于两个月,其中必须有一次连续1个月以上。
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5号)规定,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只确认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通过参加统一评审取得,但可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人机对话业务考试。
二、申报评审办法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报局职改办,再由局职改办按规定程序报相应的资格评价机构。其中单位审核情况请在综合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中注明。
(二)申报对象必须按所申报的专业,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考试成绩当年有效。申报综合组评审的人员,除参加本专业的考试外,还须加试卫生管理知识。申报评审专业与考试专业应相一致,申报专业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三、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一)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二)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三)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四)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五)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六)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四、报评材料及截止时间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相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各单位在输入资格评审有关材料的同时,应按规定做好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含照片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二)卫技高级职称申报管理系统已升级,申报对象可直接在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zcsb.zjwst.gov.cn。各单位要对个人填报信息认真审核,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三)请在7月15日前报送申报正高(包括社区副高)人员材料,7月底前报送申报副高人员材料。在报送材料的同时报送数据优盘。报送地点:市卫生局职改办(孝女路2号709室,电话87032225),逾期不再受理。
五、评审经费
根据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收费标准为430元/人。请在报送材料的同时缴付。
六、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评审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评审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批评。
(二)上报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局职改办。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2、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及要求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申报综合组评审人员名单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序号 | 申 报 专 业 | 要求具备 执业资格 | 备 注 |
1 | 全科医学 | 临床 | |
2 | 内科学 | 临床 | |
3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
4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
5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
6 | 肾内科学 | 临床 | |
7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
8 | 内分泌学 | 临床 | |
9 | 血液病学 | 临床 | |
10 | 传染病学 | 临床 | |
11 | 急诊医学和重症医学 | 临床 | |
12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
13 | 骨外科学 | 临床 | |
14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
15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
16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
17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
18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
19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
20 | 康复医学 | 临床 | |
21 | 妇产科学 | 临床 | |
22 | 计划生育 | 临床 | 限评审正高 |
23 | 儿科学 | 临床 | |
24 | 眼科学 | 临床 | |
25 | 耳鼻咽喉科学 | 临床 | |
26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
27 | 精神病学 | 临床 | |
28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
29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
30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
31 | 放射医学 | 临床 | |
32 | 超声医学 | 临床 | |
33 | 核医学 | 临床 | |
34 | 麻醉学 | 临床 | |
35 | 病理学 | 临床 | |
36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临床 | |
3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临床 | |
3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临床 | |
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临床 | |
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临床 | |
41 | 口腔医学 | 口腔 | |
42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
43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
44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
45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
46 | 职业卫生 | 公卫 | |
47 | 环境卫生 | 公卫 | |
48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
49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
50 | 放射卫生 | 公卫 | |
51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52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53 | 地方病控制 | 公卫 | |
54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
55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公卫 | |
56 | 卫生毒理 | 公卫 | |
57 | 妇女保健 | 临床、公卫 | |
58 | 儿童保健 | 临床、公卫 | |
59 | 护理学 | 护士 | |
60 | 内科护理 | 护士 | |
61 | 外科护理 | 护士 | |
62 | 妇产科护理 | 护士 | |
63 | 儿科护理 | 护士 | |
64 | 医院药学 | ||
65 | 药物分析 | 限评审正高 | |
66 | 临床营养 | ||
6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
6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
6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
7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
7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
72 | 心电图技术 | 限评审副高 | |
73 | 脑电图技术 | 限评审副高 | |
74 | 病理学技术 | ||
75 | 放射医学技术 | ||
76 | 超声医学技术 | ||
77 | 核医学技术 | ||
78 | 康复医学技术 | ||
79 | 口腔医学技术 | ||
80 | 理化检验技术 | ||
8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8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
83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
84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
85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
86 | 中医肿瘤学 | 中医 | |
87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
88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
89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
90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
91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
92 | 中医推拿学 | 中医 | |
93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
94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中医 | |
95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中医 | |
96 | 中药学 |
附件2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及要求
一、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上报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系统产生的上报数据1份;
(三)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1份(A3纸);
(四)申报综合组人员名单表1份。
二、个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基本情况材料(按以下次序、A4纸规格装订,各提供1份)
1、本册材料目录;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
6、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7、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原件;
8、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9、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复印件;
10、近3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11、晋升前下农村(社区)情况证明;
12、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
13、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14、个人专业技术工作小结;
15、个人其他材料。
(二)论著、论文代表作
论著、论文代表作原件1份(申报正高限提供8篇,申报副高限提供5篇)。按《综合表》所列次序装订成册(单本厚度超过200页的,可以不装订)。
(三)其他论著、论文
代表作以外的其他论著、论文的复印件1份。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四)不装订成册的材料
1.“推荐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正高(社区副高)20份,副高5份(A3纸规格,由申报管理系统生成);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3、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一式2份;
4、破格推荐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
5、代表作复印件一式2份(仅限副高),要求自选1篇复印,包括文章内容和杂志封面,无须签名和盖章,也不可标注任何记号。
三、上报材料的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完整,申报材料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公章。职称、聘任、执业等资格证书,必须复印全部内容。
(二)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三)提供的论文、论著,必须是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SCI通讯作者)发表,并有正式刊号或书号。不符合要求的论文、论著不得提供。
(四)申报材料袋必须为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并在材料袋显著部位标注: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名称、申报资格名称。
附件3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年 月 日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 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申报综合组评审人员名单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所属 地区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行政职务 | 申报专业 | 推荐评 审资格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