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
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创建于1986年9月,是集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国有卫生事业单位,以骨伤科为主的中西医结合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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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二级甲等 / 专科医院
- 【电话】0755-82247153
- 【网址】www.szplgk.com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南路金塘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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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时间:2012-11-19 11:36来源:求医网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O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我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和各区卫生局局长为组成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为依托,市卫生局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包括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组、医疗救治组、食源性疾病组、职业中毒组、核事故/放射事故救治组、灾害事故组、生物/化学恐怖组、健康教育组、心理防护组、信息情报组、院前转运组等11个专家组,主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市医疗急救中心、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防制、卫生监督、专家咨询、医疗救援保障5个基本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援工作,传达上级精神,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发布有关信息。
(2)医疗救治组: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组织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3)疾病防制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学调查、评价和疾病监测;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4)卫生监督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医疗救援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保障救治药品、物品、器材的供应,与市贸工局、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海关、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程序
4.1 特别重大事件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市卫生局在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重大事件响应
重大事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市卫生局在广东省卫生厅、市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3 较大事件响应
4.3.1 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3.2 响应措施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广东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卫生局要对事件发生地的区卫生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4 一般事件响应
4.4.1 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4.2 响应措施
启动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区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市、区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根据伤亡情况,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4.5.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填写伤员情况卡置于伤员衣袋内,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4.5.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就近转送的原则。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原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转送的伤员,确需转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4.6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要切实做好传染病疫点和病例相关场所疫源地的隔离消毒、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和易感人群的应急预防接种,有效控制和降低传染病疫情;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预警,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指导做好消毒工作;及时收集疫情动态和工作进展,报同级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其他部门积极沟通与协作,采取联防联控措施。
4.7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市、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病人分诊制度、院内消毒隔离制度和医护人员防护等制度;依法查处餐饮单位、商场、酒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4.8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急救医疗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市、区卫生局。
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要向医疗卫生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医疗卫生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和本级卫生局报告。市、区卫生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由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布。
4.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卫生局应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市、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我市急救网络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各种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进行整合,确保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在各个相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及时准确传递,为应急救援指挥调度提高信息基础。
常备我市急救网络医院及其急诊科、急救车辆的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联络通畅。
5.2 急救网络
全市医疗卫生救援急救网,由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其下设医疗急救网络单元组成。急救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任务后,迅速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理、人员伤亡、病人救治及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市、区卫生局。
5.3 建立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在我市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基地。
(1)创伤医疗救治基地: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市中医院、市平乐骨伤科医院和各区级医院。
(2)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医疗救治基地:市东湖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
(3)化学中毒和职业中毒救治基地:市职业病防治院。
(4)烧伤医疗救治基地:市第二人民医院。
(5)食物中毒救治基地: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各区级人民医院和龙岗区龙岗中心医院。
(6)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市职业病防治院、市人民医院、龙岗区龙岗中心医院和龙岗区人民医院。
各基地要加强救治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设施,装备医疗救援设备,配备相应药品、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器械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 医疗卫生救援处置队伍
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保证应急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其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市、区卫生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卫生局根据我市实际,建立传染病医疗救治、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化学及职业中毒医疗救治、重大创伤事故医疗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医疗救治、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每支队伍5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各区卫生局根据本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援处置队伍。
5.5 物资储备
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部门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会同贸工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医疗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深圳机场和铁路、民航、海事等驻深单位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按深圳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的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深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深圳海关优先验放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急需的医疗救援药品、试剂和器材。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救援急需药品进口的审批,参与组织救援急需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深部队、武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市、区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组织领导广大市民群众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7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市、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业技能培训。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复合型应急救援人才;培养一批擅长危机管理和危机心理干预的专门人才。
7.2 演练
市、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要根据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类别开展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并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提高协同处置、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的能力。
8 附 则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区卫生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O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我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和各区卫生局局长为组成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为依托,市卫生局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包括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组、医疗救治组、食源性疾病组、职业中毒组、核事故/放射事故救治组、灾害事故组、生物/化学恐怖组、健康教育组、心理防护组、信息情报组、院前转运组等11个专家组,主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市医疗急救中心、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防制、卫生监督、专家咨询、医疗救援保障5个基本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援工作,传达上级精神,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发布有关信息。
(2)医疗救治组: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组织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3)疾病防制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学调查、评价和疾病监测;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4)卫生监督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医疗救援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保障救治药品、物品、器材的供应,与市贸工局、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海关、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程序
4.1 特别重大事件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市卫生局在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重大事件响应
重大事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市卫生局在广东省卫生厅、市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3 较大事件响应
4.3.1 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3.2 响应措施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广东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卫生局要对事件发生地的区卫生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4 一般事件响应
4.4.1 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4.2 响应措施
启动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区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市、区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根据伤亡情况,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4.5.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填写伤员情况卡置于伤员衣袋内,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4.5.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就近转送的原则。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原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转送的伤员,确需转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4.6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要切实做好传染病疫点和病例相关场所疫源地的隔离消毒、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和易感人群的应急预防接种,有效控制和降低传染病疫情;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预警,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指导做好消毒工作;及时收集疫情动态和工作进展,报同级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与其他部门积极沟通与协作,采取联防联控措施。
4.7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市、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病人分诊制度、院内消毒隔离制度和医护人员防护等制度;依法查处餐饮单位、商场、酒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4.8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急救医疗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市、区卫生局。
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要向医疗卫生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医疗卫生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和本级卫生局报告。市、区卫生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由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布。
4.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卫生局应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市、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我市急救网络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各种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进行整合,确保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在各个相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及时准确传递,为应急救援指挥调度提高信息基础。
常备我市急救网络医院及其急诊科、急救车辆的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联络通畅。
5.2 急救网络
全市医疗卫生救援急救网,由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其下设医疗急救网络单元组成。急救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任务后,迅速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理、人员伤亡、病人救治及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市、区卫生局。
5.3 建立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在我市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基地。
(1)创伤医疗救治基地: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市中医院、市平乐骨伤科医院和各区级医院。
(2)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医疗救治基地:市东湖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
(3)化学中毒和职业中毒救治基地:市职业病防治院。
(4)烧伤医疗救治基地:市第二人民医院。
(5)食物中毒救治基地: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各区级人民医院和龙岗区龙岗中心医院。
(6)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市职业病防治院、市人民医院、龙岗区龙岗中心医院和龙岗区人民医院。
各基地要加强救治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设施,装备医疗救援设备,配备相应药品、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器械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 医疗卫生救援处置队伍
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保证应急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其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市、区卫生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卫生局根据我市实际,建立传染病医疗救治、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化学及职业中毒医疗救治、重大创伤事故医疗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医疗救治、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每支队伍5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各区卫生局根据本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援处置队伍。
5.5 物资储备
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部门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会同贸工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医疗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深圳机场和铁路、民航、海事等驻深单位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按深圳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的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深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深圳海关优先验放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急需的医疗救援药品、试剂和器材。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救援急需药品进口的审批,参与组织救援急需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深部队、武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市、区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组织领导广大市民群众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7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市、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业技能培训。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复合型应急救援人才;培养一批擅长危机管理和危机心理干预的专门人才。
7.2 演练
市、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要根据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类别开展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并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提高协同处置、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的能力。
8 附 则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区卫生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